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5、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6、恐怖襲擊;
7、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8、被保險人違法、違章搭乘。
9、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10、被保險人作為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2、交通肇事駕車逃逸;3、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4、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5、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6、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7、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8、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11、保險單載明的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載明的機動車輛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期間;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12、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非保險單載明的機動車輛的;
13、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期間。
14、保險單簽發(fā)地社會醫(y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yī)療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15、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yī)療費用;
16、營養(yǎng)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