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附加意外傷害住院補貼醫(yī)療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大地(備案)[2009]N26號


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險合同。凡主險合同內容與本附加合同相關者及本保險條款,均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
本保險條款未盡事項,以主險保險條款為準;若主險保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內容沖突,則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
第二條 本附加合同被保險人、投保人同主險合同。
第三條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并直接、完全因該意外而經保險人指定或者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生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治療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每次實際住院日數-3)×該被保險人意外住院日補貼金額”給付意外住院補貼保險金。若保險期間屆滿時該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仍未結束,保險人繼續(xù)承擔意外住院補貼保險責任至其當次住院出院之時或者對應意外發(fā)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時(以先發(fā)生者為準)止。
保險人根據本附加合同針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意外住院補貼保險金的日數累計以一百八十日為上限,當達到該限額時,本附加合同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五條
被保險人住院治療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因主險合同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而住院接受治療,或者住院治療與主險合同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相關;
(二)非直接用以治療由意外引致的傷害而發(fā)生的住院治療,對已有傷害的住院治療;
(三)非醫(yī)學必須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預防性手術、健康護理、療養(yǎng)、靜養(yǎng)、康復為主要目的的住院醫(yī)療行為;
(四)在境外醫(yī)院、中外合資醫(yī)院、民營醫(yī)院、康復中心、聯合診所、特需(色)門診、特需病房等非保險人指定或者認可的醫(yī)療機構住院接受治療。


保險金額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住院日補貼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載明。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七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的,應當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和資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附加保險合同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須提供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4.保險人認可的機構(包括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保險人指定或者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病歷;
6.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八條 被保險人遭受事故的,保險人有權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金申請人和有關醫(yī)療機構等進行調查和檢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金申請人等應當予以充分配合。
第九條 保險金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釋義


意外: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保險人指定或者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包括保險人指定醫(yī)療機構,以及符合下列條件的醫(yī)療機構:境內二級以上(含),具有符合有關醫(yī)院管理規(guī)定設置標準的醫(yī)療設備,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yī)師及護士的醫(yī)療和護理等服務的醫(yī)療機構,但不包括主要為康復、護理、療養(yǎng)、戒酒、戒毒或者相類似目的的醫(yī)療機構。
住院:指入住保險人指定或者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的正式病房,并辦理入出院手續(xù),不包括門(急)診觀察室診療、家庭病床、掛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險人因非醫(yī)療目的自行離開病房十二小時以上(含)的,視為自動出院。
掛床:指住院過程中一日內未接受與入院診斷相關的檢查和治療或者一日內住院不滿二十四小時。遵醫(yī)囑到外院接受臨時診療的不在此限。
每次實際住院日數:指自入院日至當次住院出院日間經過日數(不含出院當日),不包括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有擅自離院情形的日數。
境內:指中國大陸地區(qū)。
境外:非境內。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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