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帶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傷害每日住院津貼保險(2019版)條款
(史帶財險)(備-醫(yī)療保險)【2020】(附) 069 號
第一條 附加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的條款須附加于保險人主保險合同條款使用。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被保險人因遭受主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接受住院(見釋義1)治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的實際住院日數(shù)(見釋義2),在扣除保險單上約定的住院免賠日數(shù)后,乘以保險單上載明的每日住院津貼金額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入住重癥監(jiān)護室病房(見釋義3)治療,則在此期間保險人每日以雙倍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給付,最高以180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間歇性入住醫(yī)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間隔日期未達90日,則視為同一次住院。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任何牙科治療;
(二)視力矯正;
(三)主保險合同列明的其他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同主保險合同一致。
第五條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相關保險憑證;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和住院證明、出院小結、醫(yī)院出具的住院醫(yī)療正式收據(jù);
(五)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六條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主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主保險合同無效,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第七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合同條款與主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本附加合同條款未盡之處,以主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八條 釋義
1.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經(jīng)醫(y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所住之病房為醫(yī)院正式病房并須辦理入、出院手續(xù),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掛床病房。
醫(yī)生:指在被保險人接受診斷、醫(yī)療、處方或手術的地區(qū)內(nèi)合法注冊且擁有行醫(yī)資格的醫(yī)生。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員或雇主,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類似親密關系的人。
2.住院日數(shù):指被保險人在醫(yī)院住院部病房實際的住院治療日數(shù)。住院滿24小時為一日。住院期間請假或外出離開醫(yī)院的當日的津貼將不予給付,具體請假或外出日期以醫(yī)院的記錄為準。
3.重癥監(jiān)護室病房:指配備合格的醫(yī)護人員及固定設備,為危重病人提供24小時連續(xù)監(jiān)護并按日收費的特殊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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