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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利寶 )(備-意外 )[2015](主)28 號
注冊編號:H0000603231201611292057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應為符合保險單所載的年齡要求,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生活、工作或勞動的自然人。
第三條 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作為乘客在乘坐民航客運班機、輪船、軌道交通工具、營運汽車,或駕駛、乘坐非營運汽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單上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含第180日)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申請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款第二項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含第180日)因該事故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JR/T0083-2013)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依照該標準規(guī)定的評定原則對傷殘項目進行評定并按評定結果所對應該標準規(guī)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兩處或兩處以上殘疾時,保險人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JR/T0083-2013)進行傷殘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則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
(2)如被保險人因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傷殘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傷殘等級保險金時,保險人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JR/T0083-2013)進行傷殘評定后,按較嚴重傷殘等級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前次傷殘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附件所列的傷殘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被保險人猝死;
(八)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九)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十)恐怖襲擊或恐怖活動;
(十一)被保險人投保時已有的殘疾、身體缺陷或疾?。?/strong>
(十二)被保險人駕駛、乘坐機動車輛屬于摩托車(包括二輪、三輪、輕便及殘疾人專用三輪車等各類摩托車)或因摩托車引起意外傷害事故;但雙方另有約定且保險人在進行風險評估并加收危險保費后同意擴展承保的除外?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交通工具期間;
(四)被保險人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活動、從事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七)被保險人駕駛拖拉機,或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期間。
(八)被保險人作為營業(yè)性客運或貨運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或乘務人員期間;
(九)被保險人非乘坐交通工具期間。
若由于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金額、保險費和承保條件
第八條 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本保險合同根據交通工具的不同,分設了“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軌道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營運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投保人可以選擇全部交通工具并按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投保,也可選擇某一項或多項交通工具并按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投保。
未成年子女作為被保險人時,其身故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且發(fā)生合同約定的身故保險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進行賠償。對超過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部分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做退保處理。
投保人應該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本保險合同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保險期間不滿一年的,保險人將按照一年期保險費乘以短期費率收費比例收取保險費。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內容執(zhí)行。
第九條 承保條件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承保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對保險金額、免賠額或免賠率的約定,根據風險情況對保險費的調整或根據風險情況約定的特別條件等。
保險期間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對保險金申請相關內容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給付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fā)送給投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在10日內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通知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通知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由雙方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JR/T0083-2013)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的資料或身體傷殘程度評定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亦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如以郵寄方式通知解除保險合同的,以郵寄證明作為已通知的有效證明。本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人退還自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未滿期保險費。
釋義
第二十八條 除非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合同中,以下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利寶保險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猝死:指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或功能障礙突然發(fā)作或惡化,而引起的突然的急驟死亡。猝死的認定以醫(yī)院的診斷或公安部門的鑒定為準。
乘坐民航客運班機期間:指自被保險人進入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走出艙門時止。
乘坐輪船期間:自被保險人進入輪船甲板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輪船甲板時止。
乘坐軌道交通工具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進入軌道交通工具車廂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軌道交通工具車廂時止。
乘坐營運汽車期間:自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從踏入營運汽車機動車車廂時開始,至離開營運汽車車廂時終止。
駕駛和乘坐非營運汽車期間:自被保險人進入非營運汽車車廂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非營運汽車車廂時止。
交通工具:指具有合法有效旅客運輸資格,持有合法有效營運行駛證照,以客運服務為目的的民航客運班機、輪船、軌道交通工具和機動車;具有合法有效行駛證不以貨運為目的的私有轎車,及國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所擁有的合法的以執(zhí)行公務、商務為目的的非貨運汽車,但不包括摩托車、助力車、各類電瓶車、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變形運輸車。
機動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以動力裝置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的輪式車輛,不包含二輪、三輪、輕便及殘疾人專用三輪車等各類摩托車?但雙方另有約定且在保險人進行風險評估并加收危險保費后,同意擴展承保的除外?
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或作業(yè)。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學名為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終生傳染性疾病。HIV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系統(tǒng),使人體發(fā)生多種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腫瘤,最終導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種逆轉錄病毒,它具有極強的迅速變異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體液(如: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種器官中,并通過含HIV的體液交換或器官移植而傳播。HIV直接侵犯人體的免疫系統(tǒng),破壞人體的細胞免疫和體液免疫功能。
未滿期保險費
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