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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保險條款(2019版)
C00005032322019030139491
1.附加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于保險人主保險合同條款使用。
2.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nèi)或境外旅行時,因任何第三方盜竊、搶劫、企圖盜竊行為,或公共交通承運人的責任而遺失或意外損壞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的個人行李(見釋義)、行李中的個人物品及隨身攜帶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時起的二十四小時內(nèi)向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海關(guān)、警方或其他有關(guān)部門報案并領(lǐng)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的,保險人將在扣除免賠額后,支付重新購置價或修補費用,支付的費用將不超過以下金額中的較少者:
1)損失發(fā)生當時的全部修補費用;
2)損失發(fā)生當時的重新購置價;
3)保險單所載的本保障責任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
如因上述原因?qū)е卤槐kU人的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被損壞且無法合理經(jīng)濟地修復,則視為該物品遺失,賠償金額的計算為該物品的重新購置價,但以保險單所載本保障責任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在前述情況下,保險人做出賠償后,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屬于保險人。
本附加條款項下整對或整套的物品應視為單一物品,適用保險單所載本附加條款項下相應的“每件或每套物品的賠償限額”。如任何屬于一對或一套的物品遭受損失或損壞,保險人將根據(jù)此物品對整對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計算其所占整對或整套物品價值的比例,以確定該物品的損失金額,但前述損失或損壞不應被視為整對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損失或損壞。
對受損保險標的在替換或修復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chǎn)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若被保險人的隨身財產(chǎn)購買已超過一年,保險人于賠償時可根據(jù)其磨損及折舊程度做出適當扣減或進行修復。
若被保險人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保險人承保的多種保險,如在不同保單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則保險人僅按其中保險金額最高者做出賠償。
如保險單載有免賠額,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賠物品的免賠額以保險單上載明本附加合同項下的免賠額為準,保險人對小于免賠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的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損失可以從公共承運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獲得賠償,保險人僅負責補償剩余部分。
3.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遺失或損壞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條款的保險事故行為或隱瞞、欺詐行為,違反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法律的非法行為;
2)海關(guān)或其他政府機關(guān)的沒收、扣留、隔離、檢疫、征收或銷毀行為;
3)被保險人的商業(yè)合作伙伴、親屬或旅行同伴行竊導致物品損失;
4)物品放置于無人看管的車輛而遭偷竊,但有明顯暴力痕跡者除外;
5)被保險人及其旅行同伴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或被保險人自行遺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損失;
6)行李或物品任何原因不明的損失或神秘失蹤;
7)被保險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損、折舊、發(fā)霉、蟲蛀、腐爛、侵蝕、老化、光照、加熱處理、干燥、染色、更換或因被保險人企圖維修、清洗或翻新過程中或空氣轉(zhuǎn)變引致的損壞、或因刮損、出現(xiàn)凹痕、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使用不當、工藝或設計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8)真菌、濕腐、干腐或細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或?qū)φ婢?、濕腐、干腐或細菌進行監(jiān)控、清潔、排除、預防、處理、解除或抑制所產(chǎn)生的費用支出;
9)任何改裝、清潔或修復過程;
10)主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二、以下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1)金銀、珠寶首飾或飾物、已鑲嵌或未經(jīng)鑲嵌的寶石或半寶石;
2)手提電腦、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
3)移動電話、個人商務助理設備(以上均包括附件);
4)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藝術(shù)品;
5)音像制品、電腦軟件、圖章、文件;
6)易碎物品或眼鏡的損壞;
7)易燃、易爆、危險品;
8)日用消耗品(如護膚品、化妝品等)、快速消費品、動物、植物、食品、煙(包括煙草或煙草制品、電子煙)、酒、藥品或保健品;
9)隱形眼鏡、角膜保護膜及(照相用)顯微透鏡;
10)用于商業(yè)活動的物品、樣品、郵件;
11)現(xiàn)金(含鈔票),旅行支票、支票、債券或證券、票據(jù)、郵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價證券,代幣卡(如交通卡、購物卡/券、會員卡、電話卡等)、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儲蓄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證件、駕駛證、身份證;
12)門票、演出票、交通票等票據(jù);
13)錄制于磁帶、存儲卡、磁盤CD、DVD光碟、軟件、記憶棒或其他類似設備上的數(shù)據(jù)的遺失;
14)機械或電子系統(tǒng)故障干擾;
15)各種自行車、機動車輛、摩托車、船、發(fā)動機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以上均包括其附件);
16)租賃的設備(如網(wǎng)上租借的wifi設備等);
17)酒店(包括旅店、民宿等)提供使用的物品或設備(如房間鑰匙、房卡等);
18)鑰匙(如房屋鑰匙、汽車鑰匙等);
19)非被保險人保管的貴重物品發(fā)生失竊、丟失或損壞,除非貴重物品保存于被保險人的住處、保險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內(nèi),并且有證據(jù)證明他人通過暴力手段進入竊取或劫取貴重物品;
20)被保險人在任何賓館或汽車旅館結(jié)賬離開時,遺忘于該酒店或汽車旅館的隨身行李或貴重物品丟失、失竊或損壞;或者遺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車、出租車或公共汽車中的物品丟失、失竊或損壞;
21)走私、非法的運輸或貿(mào)易;
22)經(jīng)承運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責任方修理后能正常運行或恢復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23)自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nèi)被保險人未向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海關(guān)、警方或其他有關(guān)部門報案并領(lǐng)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24)可以從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旅行社、酒店等或其他保險單獲得賠償?shù)膿p失;
25)因貶值導致的損失;
26)被保險人原出發(fā)地(見釋義)發(fā)生的物品丟失,失竊或損壞;
27)非于該次旅行時托運的行李、郵寄或船運的紀念品或物品;
28)主險條款規(guī)定的其它責任免除事項。
4.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對被保險人每次旅行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約定免賠額等限制條件。
5.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保險合同一致。
6.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妥善照管其行李物品。
二、如本附加條款項下承保的行李及隨身物品發(fā)生丟失或損壞,被保險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查尋、保護或挽救該行李或物品,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
三、被保險人需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nèi)向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海關(guān)、警方或其他有關(guān)部門報案并領(lǐng)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四、如被保險人的行李及物品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丟失或損壞的,被保險人需提供對方為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索賠:
1)被保險人行李及隨身物品損失清單及其發(fā)票原件;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向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海關(guān)或警方報案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文件正本;
4)如被保險人的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在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內(nèi)損失的,該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或旅行社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險事故日期及經(jīng)過;保險人保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從有關(guān)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酒店或旅行社處取得的賠償證明文件,或相關(guān)拒絕賠償?shù)淖C明文件(若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酒店或旅行社拒絕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的權(quán)利;
5)修理、修復的發(fā)票原件;
6)若是商務旅行,需被保險人的雇主提供的加蓋公章的被保險人商務旅行的證明;
7)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guān)的證明和資料。
二、以上資料和證明是保險索賠的重要依據(jù),如索賠申請人未能及時提供有關(guān)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nèi)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三、所有本附加條款的損失計算和保險金支付在涉及外國貨幣時,均折合人民幣計算,并以人民幣賠償。有關(guān)匯率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日的中國銀行掛牌外匯兌換價為準。
四、若被保險人的損失可從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酒店、旅行社、其它途徑或其他保險公司獲得付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先向?qū)Ψ秸埱蠼o付或者賠償。保險人可根據(jù)有關(guān)單位或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guān)單證或給付保險金證明,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內(nèi)僅承擔被保險人除前述賠償額之外剩余部分的賠償責任。如果遺失、被盜竊或被搶劫的物件被發(fā)現(xiàn)或歸還,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向保險人退回已領(lǐng)取的保險金。
五、最終賠付金額應扣除保險人在同一保險事故下已賠償?shù)男欣钛诱`保險金。
8.代位求償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應由有關(guān)責任方負責賠償?shù)?,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guān)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guān)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有關(guān)責任方取得賠償?shù)模kU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guān)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guān)責任方請求賠償權(quán)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guān)責任方請求賠償權(quán)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9.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保險合同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10.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11.釋義
11.1行李
指被保險人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及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
11.2原出發(fā)地
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內(nèi)(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qū)),則原出發(fā)地指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內(nèi)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qū)),則原出發(fā)地指中國境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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