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財險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險(慧擇專用版)條款

注冊號:C00020832322017022701461

(前海財險)(備-普通意外保險)【2017】(附) 016號

24.附加旅行證件損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條款”)的條款須附加于新疆前海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慧擇專用版)條款(以下簡稱“主合同”、“主險合同”、或“主保險合同”)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被保險人在旅行時,因護照、其它簽注旅行證件、被搶劫、被竊或遺失時,且被保險人在本次旅行期間必須重置上述證件,對于被保險人所需支付的費用,以及因重置旅行證件致使被保險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額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費用(限三星級酒店標準間)及因辦理此次臨時旅行證件所產(chǎn)生的公共交通費用,保險人依據(jù)本附加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責任免除條款(如適用)均適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與本條款有相抵觸之處,則應以本條款為準。任何下列損失,或下列期間,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條款的保險事故行為或隱瞞、欺詐行為,違反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法律的行為;

(二)海關(guān)或其他政府機關(guān)的沒收、扣留、隔離、檢疫、征收或銷毀行為;

(三)自被保險人發(fā)現(xiàn)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nèi)未向保險事故發(fā)生地海關(guān)、警方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quán)的其他機構(gòu)或有關(guān)政府機構(gòu)報案并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交由旅行社導游或領隊保管的旅行證件在其保管期間發(fā)生的損失;

(五)因使用旅行支票而發(fā)生的經(jīng)濟損失;

(六)被保險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臨時旅行證件的費用以及相關(guān)交通費用、住宿費用的原始憑證;

(七)發(fā)生于原出發(fā)地的旅行證件丟失;

(八)在公共場所無人照看或被保險人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情況下的旅行證件丟失;旅行證件的不明原因失蹤;

(九)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證件的重新辦理費用;

(十)任何的罰款或欠款;

(十一)被保險人的旅行證件自身有瑕疵或超過有效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合同一致。

第五條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guān)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及相關(guān)保險憑證;

(三)警方報案的書面證明;

(四)旅行證件重置的費用發(fā)票或收據(jù);

(五)額外支出的交通及住宿費用發(fā)票或收據(jù)原件;

(六)原始旅行證件的購置證明;

(七)被保險人所應提供的其它與損失相關(guān)的證明材料。

(八)若是商務旅行,需被保險人的雇主提供的加蓋公章的被保險人商務旅行的證明。

第六條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第七條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合同條款與主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本附加合同條款未盡之處,以主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八條釋義

旅行證件:指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備之文件或境內(nèi)旅行所需身份證明。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價證券及現(xiàn)金。

原出發(fā)地: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內(nèi)(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qū)),則原出發(fā)地指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內(nèi)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qū)),則原出發(fā)地指中國境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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