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傷害救護車費用保險條款(互聯網專用)
備案編號:(中意財險)(備-普通意外保險)【2016】(附) 004號

總則
第一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是意外傷害類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未盡事宜,以主險合同為準。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保險合同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保險合同亦無效。若主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本附加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主險合同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主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與主險合同一致。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時起24小時內發(fā)生的合理、必要的救護車費用,保險人以保險單上本附加合同所載明的的保險金額為限,按實際支出賠償救護車費用。救護車費用不包括醫(yī)生診療費、醫(yī)藥費、擔架費和轉院時發(fā)生的其他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發(fā)生救護車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疾病而發(fā)生的救護車費用;
(二)主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所列情形;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七條
(一)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二)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對于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一)若本附加保險合同與主險合同同時投保,則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與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相同,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若投保人在主險合同保險期間內申請投保本附加保險合同,則本附加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險費時開始,至主險合同期滿之日止,最長不超過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金申請
第九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金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人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正本;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四)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
(五)救護車費用收據;
(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釋義
1、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2、救護車:指由120急救中心或999緊急救援中心派出的救護車。
本附加條款的未釋義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合同條款中的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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