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費率表 客戶告知書 保單樣本 |
承保機構 | 本產品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陽光人壽分公司覆蓋29個省、市、自治區(qū),分別為北京、湖南、重慶、陜西、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湖北、浙江(含寧波)、四川、安徽、黑龍江、江蘇、內蒙古、云南、天津、遼寧(含大連)、河南、河北、江西、上海、山西、福建、吉林、新疆、廣西、甘肅、海南、寧夏、貴州。本產品的銷售區(qū)域為安徽、四川、深圳、北京、廣東、上海、河北、天津,外籍人士及港澳臺人士均不支持投保。如在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區(qū)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務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保險公司將盡可能通過全流程線上服務解決相關問題。 |
線上服務 | 本產品已實現(xiàn)在線投保、承保、投保咨詢、報案索賠、保全變更、退保的線上服務。 |
如實告知 | 保險公司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
費用扣除 | 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償清的保單借款、自動墊繳的保險費等款項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有權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
退保損失 | 本產品自承保次日起,有15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如果您認為本產品與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退還您所交的保險費,此時不會有損失。如果超過猶豫期退保,陽光人壽將退還您現(xiàn)金價值,此時有一定的損失,請您慎重。 |
支付和憑證 | 本產品首期保費、續(xù)期保費由保險公司自動扣費。本產品提供電子保單,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時內,電子保單會發(fā)送到您填寫的投保人郵箱中,電子保單與紙質保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產品可提供抬頭為投保人的普通機打發(fā)票,并由保險公司免費寄送至您投保時所填寫的聯(lián)系地址,如有疑問可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95510咨詢。 |
其余須知:
主條款 | |
陽光人壽陽光壽C款養(yǎng)老年金保險條款 | 陽光人壽[2023]養(yǎng)老年金保險037號/陽光人壽[2023]40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