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費率表 客戶告知書 保單樣本 |
承保機構 | 本產品由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該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在河南、江蘇、上海設有分公司。本產品銷售地區(qū):北京、上海。 |
線上服務 | 本產品可以為您提供在線投保、核保、回訪、保全、退保等在線服務。 |
如實告知 | 保險公司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您應當如實告知。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若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在本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費用扣除 | 保險公司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或者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或者其他各項欠款,保險公司按照您和其他權利人與保險公司的約定,在扣除上述各項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
退保損失 | 自您簽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含第15日)為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仔細審閱本合同的各項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合同解除條款以及如實告知條款等內容。若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險公司將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后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保險費。 若您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合同,保險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會遭受一定損失。 |
支付和憑證 | 本產品保費由保險公司直接收取。 投保成功后保險公司向您的電子郵箱發(fā)送電子保單(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務必正確填寫郵箱地址),并將電子保單發(fā)出日作為保單簽收日(簽收日起開始計算猶豫期),電子保單和紙質保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錄弘康官網、弘康人壽公眾號,對電子保單進行查詢并下載。如需要紙質保單可在“弘康人壽”公眾號申請后寄發(fā)(首次免費),如需要發(fā)票請聯系客戶服務熱線956097。 |
利益演示 | 上述利益演示結果均基于年領測算,年領養(yǎng)老年金領取金額=基本保險金額;半年領養(yǎng)老年金領取金額=基本保險金額×0.505;季領養(yǎng)老年金領取金額=基本保險金額×0.254;月領養(yǎng)老年金領取金額=基本保險金額×0.085。 |
其余須知:
主條款 | |
弘康頤享金生養(yǎng)老年金保險條款 | 弘康人壽[2023]養(yǎng)老年金保險029號/弘保發(fā)[2023]482號 |